因手术损伤临近脏器的医疗纠纷不少,因为人体所有的脏器都会毗邻于其他脏器,特别是盆腹腔脏器,毗邻紧密,而且容易因为炎症而发生黏连,不易在术中分离并弄清楚解剖结构,容易导致临近脏器损伤。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责任比例如何?林律师通过典型案例给大家分享。
案情介绍
年4月17日,王某某到医院就诊,做取宫内节育环手术,取环过程中出现剧烈疼痛并呕吐,但医院仍将节育环取出,术后,王某某出现腹痛、发热,医院予行剖腹探查,术中发现子宫穿孔、直肠穿孔,虽予进行子宫修补术、结肠修补术,继续住院于年5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腹膜炎,消化道破裂,取环手术后,子宫破裂,子宫多发肌瘤。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4月17日王某某到医院做取宫内节育环手术,负责手术医生顾某某严重失职,顾某某在自身不能完成手术的情况下,找来铁某某完成手术,手术过程中造成王某某子宫、直肠破裂,并发腹腔严重感染,医院对王某某人身侵权造成王某某严重身心伤害,王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对原告诉状上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损害表示同情,本案已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院愿在结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请法院按现行法律标准核实后予以判决。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院在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行取宫内节育环手术时操作不当,手法粗暴,造成王某某子宫破裂、直肠穿孔;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造成王某某子宫破裂、消化道破裂、腹膜炎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参与度为80%。王某某本次损伤致消化道破裂、子宫破裂行修补术的损伤致残程度分别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为本次损伤后日(含住院时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到医院接受检查,王某某与该院存在医患关系。根据鉴定机构意见,该院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医疗过错行为与造成王某某子宫破裂、消化道破裂、腹膜炎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参与度为80%,故医院应对本院确定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2月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元。
笔者提醒
1.子宫节育环手术损伤临近脏器的纠纷很多。
盆腔内脏器较多,而且毗邻紧密,容易产生炎性粘连,行子宫节育环手术时,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子宫穿孔后损伤膀胱、输尿管,损伤膀胱后会出现阴道漏尿,损伤直肠、结肠,引起腹膜炎。林律师接触过许多这类医疗纠纷,医院都赔偿不少,因为损伤了输尿管要行输尿管再植手术,构成9级伤残,损伤膀胱需行膀胱修补术,构成10级伤残,如果导致肾积水,切除一侧肾脏,那就构成5级伤残,损伤子宫本身、直肠、结肠也分别构成10级伤残。不管是哪一级伤残,均是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加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大多赔偿超过10万元。
2.医源性损害一般责任比例比较高。
医源性损害是指诊疗行为发生前,患者没有相关疾病或损害,是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如果是因治疗需要造成的损害,例如外科手术必须切开皮肤、肌肉、筋膜,这也是医源性损害,但这不是医疗损害;如果非治疗需要造成损害,例如本案的子宫手术损伤膀胱,这是医源性损害,也是医疗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机构一般认为医源性医疗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因此鉴定的过错参与度一般都超过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最常见。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的发生?
很多病人存在盆腔粘连,宫内节育环置入或取出都存在困难,特别是取出,因为炎症黏连,节育环有可能与子宫壁黏连在一起,甚至也与子宫临近脏器黏连在一起,取出时容易损伤子宫及临近脏器,对于可能这种情况,妇科医生应当术前完善盆腔B超,充分知情同意,必要时进行宫腔镜手术、开放式手术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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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6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