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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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2/29 17:46:00

年11月18日,张某秀因“发现盆腔囊肿一月余”前往x医院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盆腔肿物;鉴别诊断:1、输卵管卵巢囊肿;2、卵巢恶性肿瘤;诊疗计划:术前准备,择期行剖腹探查术。年11月25日,张某秀进行腹腔镜盆腔粘连松解术+左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

术中诊断为:1、左侧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2、左侧输卵管积水;3、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年11月28日,张某秀出现下腹痛及盆腹腔引流处切口疼痛,查体下腹轻压痛,盆腹腔引流管引出约37ml红色血性液体。同日,张某秀进行经腹探查术+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探查乙状结肠分离粘连处有一直径约0.5cm穿孔。

术后张某秀被转入ICU进一步治疗。年11月30日,张某秀转院到x医科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至年12月10日出院,入院诊断:结肠造口状态。出院时医嘱:1、注意休息,适量运动,注意饮食;2、切口造口定期换药,防止感染;3、一个月后肠胃外科复查;4、肠胃外科随访。

年3月6日,张某秀前往x医科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关闭结肠造口。年3月9日,张某秀进行造口还纳术,后在x医科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至年3月16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饮食,加强营养;2、肠胃外科随访。

张某秀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而今因x医院的严重过错导致张某秀身体损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1、鉴定意见中分析医方过错无客观依据,原因力、参与度的鉴定意见与分析意见不一致;

2、张某秀未行肠切除手术,鉴定为九级伤残错误;

3、鉴定意见将治疗张某秀原发疾病所行“腹腔镜盆腔粘连松解术+左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作为“三期”延长的鉴定依据明显不当;

4、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未介绍参与临床鉴定的专家执业范围,本案涉及妇产科与外科,如该专家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则关于“造瘘术”和“还纳术”术式不甚清楚。

1、x医院在为张某秀的诊疗行为中,对张某秀的病情评估不够全面,手术不够精细,存在履行医疗注意义务不够,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秀乙状结肠穿孔,再行“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后又行“关闭结肠造口”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参与度建议在45%-55%之间为宜;

2、张某秀,女,年10月10日出生,乙状结肠穿孔、行“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后又行“关闭结肠造口”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3、评定张某秀的误工工期为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日。

1、张某秀的乙状结肠穿孔与x医院对张某秀的诊疗行为在时间上前后延续,在手术部位上相关联,在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

2、目前尚无依据说明,如果x医院没有发生医疗过错,张某秀乙状结肠穿孔的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也考虑到张某秀自身存在严重的盆腔粘连,故认为系同等原因是较为适宜的;

3、张某秀在x医科大学x医院行“造口还纳术”,其手术中需要对结肠造口处常规进行修剪后再行吻合、闭合,在伤残评定中视为“肠部分切除术后”;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综合考虑,本院确定x医院在本案中承担55%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35元。按照前述责任承担比例,扣除x医院先行垫付的医疗费.32元后,x医院应赔偿张某秀损失合计.47元(.35元×55%-.32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秀损失合计.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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