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张医院工作,一个的下午,张医生接到了多年不联系医院住了一天就花了多,光检查费就花了多!在“老同学”的再三坚持下,张医生硬着头皮去找主任,取消了还未做的CT检查。可是,作为医疗技术手段之一的CT检查仅仅因为熟人关系的运作就可以随意减免吗?“熟人看病”的背后,医疗风险被人情盖过。通过社会调查发现,七成多患者希望通过熟人就医。这个人情难题不止困扰着中国医生,国外医生的诊室可能也早就被亲戚朋友占领。其中,还有近一半的医生曾为自己开过处方,同样数量的人曾非正式地向同事要求开处方。亲朋好友提出的要求五花八门,从插队检查到主刀手术,总结起来无非就是一句话,“咱俩关系好,你认认真真给我治一治”。而实际上,听完这些要求的医生也只能默默仰天长笑,“臣妾真的做不到啊”。医生认为对关系病人的照顾排在前三位的是“在病房安排上给予照顾”(33.7%),“看病、检查和手术优先”(28.4%)和“对病情、病因、治疗方案说明更详细”(26.8%)。不少医生都表示,对关系病人的照顾主要是优先和沟通等方面的照顾。无非也就是对病情解释得更细致一点,话说的更多一点,让人家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情况。但是,医生请记住,当熟人成为患者,一些看不见的风险早已在背后张牙舞爪。熟人患者≠普通患者有着熟人身份的患者并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患者,当在普通的医患关系间夹杂进亲情、友情等人情关系,一些常规的诊疗判断可能会失真。一旦出现医疗风险和事故,呵呵,你知道结果的,在利益和官司面前,之前的所谓”帮忙“、“朋友”关系,不堪一击。现在健康大河南小编为你总结一下常见的熟人看病的套路:“这个检查我就不做了吧?”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如果碰到熟人病人这么说,估计碍于情面都会减少一些疾病所需要做的常规检查,凭经验来判断。但是这种“该做的检查不做”带来的可能就是漏诊,误诊,无论对患者和医生都存在潜在风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估计患者只会倒打一耙,告你这个庸医!“能不能少开点药?”“换个便宜的药?”客观地说,有些药便宜是便宜,但就是质量相对欠缺,或有一定副作用,而有些药是一药一症,熟人患者单纯地希望药费少一些,结果造成久治不愈,甚至出现其他副反应,并发症,轻则到处说你医术不行坏你名声,严重的反目成仇法庭见。“就是个小手术/输液,直接在你科里给我做了吧”这种熟人病人最危险!为了省流程而不走正常程序,不挂号,不写病历,不做皮试,打个招呼就要来做治疗,来输液。医院规章制度是白设的啊?医院是我家开的啊?没出事那是侥幸,一旦出事,熟人说翻脸就翻脸,而且这种情况是一告一个准,医生保管吃不了兜着走!后果严重引题案例三甲医生为熟人看病,为帮省钱出人命,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年5月12日,蚌医院妇产科医生刘某,没有按正常就诊流程,未经流行病学调查接诊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由于是熟人,未进行术前检查,未取得术前同意书,对门诊、手术等情况均未进行记录。手术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直至衰竭。年8月21日,患者宣布死亡。年12月5日,安徽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年3月,处罚结果:蚌医院:警告、罚款4万元;刘某某,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医生给熟人看病经常发生的错误认知错误认知一:没有收取费用,所以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在盈科高伙孙书保律师代理的一起脂肪手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顾客是医疗机构的内部员工,由于是员工可以享受医疗机构的相关优惠福利,在尚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由于与手术医生熟悉,便进行了手术导致栓塞并发症,五级伤残。由于从事消费医疗的诸多机构规模小,机制运营不严格,医生对于自家的员工基于同事关系,便抱有侥幸心理,没有收取费用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行为,即便是没有挂号、收取费用等行为,发生医患纠纷时,医患关系仍然成立,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错误认知二:是熟人为省钱不作检查按照医疗诊疗常规,必要的检查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是由于患者/顾客是熟人或者熟人介绍的,遗漏了必须的环节,将导致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基于个人医师经验过于自信的疏忽。错误认知三:是熟人没有必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生不能代替患者/顾客做出本应当由其自己做出的决定,医生应当如实的按照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并且取得明确的书面知情书。否则就是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在孙律师代理的一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该患者有前后两次手术,对于前后两次手术的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均不认可是自己亲笔签署的,但是医疗机构坚持认为是患者的签字,所以在人民法院送交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之间,必须对患者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的结果是,第一次手术知情同意书为患者本人签署,第二次手术知情同意书不是患者本人签署。其中存在的蹊跷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由医疗机构承担了。基于此,律师建议:在履行告知义务和取得患者知情同意时,其过程全程视频录像保存,或者对患者签字场景给予拍照,或者要求患者本人按手印。错误认知四:口腔等门诊病历院方没有举证责任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等要求,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但是经过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检索,在患者认为院方未制作并交付病历的情形下,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交门诊病历的情形下,院方仍有向人民法院提交门诊病历制作过程的证据。因此,对于门诊病历院方仍然要建立一套留痕的管理体系,或者采用电子病历的方式,以便向人民法院提交。错误认知五:不属于院方格式的病历就没有法律责任有些是熟人因素,就没有制作病历;有些是渠道带客甚至带医生,还有些是共享手术室,没有使用涉案医疗机构的病历文书,所以就错误的认为涉案的医疗机构就没有法律责任。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治疗手术行为发生的所在医疗机构,在共享手术室场景下,手术室的医疗机构,就是医患纠纷中的医方责任承担者。隐瞒、伪造病历或者拒不提供病历等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对此很多人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网友:给不给熟人看病,要看什么样的熟人,互相信赖的熟人,理智的熟人问题不大。习惯占小便宜的熟人,感情用事的熟人,就要谨慎了。网友:通常这种情况都会说人在外地培训,开会,不好意思联系科主任。如果是面对面呢,就说检查是为了更好排除风险,自己也没权力剥夺别人知情权。网友:主要有的亲戚问的毛病还不是自己专业的范畴。网友:其实很多事情都最好不要找熟人,公事公办,找专业的人,好坏不伤感情。网友:耳鼻喉头颈外科医学生,被咨询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鼻炎,带状疱疹,痛风,多囊卵巢综合症,自然流产,膝关节滑膜炎,结肠息肉,新生儿*疸,脑梗,老年痴呆,抑郁症,不孕不育……网友:我一小护士,经常被问:诶,你有没有认识的技术好的主任呀?我这报告你帮我给你们科医生看看呗?网友:各行都有这种情况,厨师也被熟人逮,搞it的被人拉装电脑,营养师也被人拉干啥干啥,艺术毕业的也会被人缠着。网友:我都是按程序做完的,下结论也是留有余地的,不为了宽慰亲友而说“这病不要紧的”,以防万一是意料之外的情况。网友:最怕随时随地公众场合遇到开始问,而且是很难一下子回答的,比如:这两天我有点头昏,是什么原因?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请发表留言。年护士节!河南优秀护士最美护理之声——健康大河南名医对话——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