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简介:年3月21日原告到被告县妇幼保健院行宫内节育环取出术,手术过程中,因原告腹痛难忍,手术无法往下进行,不得不终止手术。回去后症状加重,当日原告因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创伤性空肠、子宫穿孔,弥漫性腹膜炎。
法院审理:年8月31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文书,载明:关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分析,认为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患者剖宫产史,及子宫位置异常,取环困难的情况下,手术操作不够谨慎,反复将取环钩探进宫腔,但均未探及节育器时,未考虑及时变更手术措施,是导致患者发生创伤性子宫穿孔、创伤性空肠穿孔的主要原因。医方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医方为患者行节育器取出术,在患者因腹痛严重而终止手术,未能取出节育器。在此情况下医方未充分考虑患者发生手术并发症的可能性,终止手术后未能及时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致使患者脏器损伤未能及时发现,继发弥漫性腹膜炎,医方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综上,考虑到患者有剖宫产史,子宫位置异常,自身存在节育器取出术的较大难度,且以当前医疗技术条件,尚难以完全避免节育器取出术伤及相邻脏器并发症的发生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创伤性子宫穿孔、创伤性空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理论参与度可鉴定为56%-95%。伤残鉴定意见:1、赵某珍空肠穿孔修补术后为十级伤残;2、赵某珍子宫穿孔修补术后为十级伤残;3、建议误工期80日,护理期55日,营养期日。
法院判决以被告行唐县妇幼保健院承担85%的责任为宜,共计.4元。
简要分析:医方有两处过错,一是粗暴的操作,取环困难情况下,反复将取环钩探进宫腔,不符合操作规范,《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指出:使用取器钩勾取宫内节育器时,应注意探触宫内节育器感,避免盲目勾取,以免造成子宫肌壁损伤;如果探针尚未探及宫内节育器,禁止使用取器钩试取;应当及时变更手术措施,结合宫腔镜、B超等手段,指导操作,还可以请求上级医师帮助取环甚至转院处理。二是病人于术中腹痛难忍,术后即同意病人回家,则是没有医疗常识的低级错误,应当留院观察,及时复查B超、腹部X光片检查,发现穿孔,及时手术,减少腹腔污染程度,使损害后果降到最低。医方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技术,防止此等低级错误的再次发生。